目錄
1總則4
1.1指導思想4
1.2編制目的4
1.3編制依據4
1.4適用范圍5
1.5工作原則5
2組織指揮體系5
2.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5
2.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5
2.3專家組6
3災害救助準備6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7
4.1災情信息報告7
4.2災情信息發布9
5區級應急響應9
5.1一級響應9
5.2二級響應14
5.3三級響應17
5.4四級響應20
5.5啟動條件調整22
5.6響應聯動22
5.7響應終止22
6災后恢復23
6.1災后救助23
6.2災后恢復重建26
7保障措施26
7.1資金保障26
7.2物資保障27
7.3通信和信息保障28
7.4裝備和設施保障28
7.5人力資源保障29
7.6社會動員保障30
7.7科技保障30
7.8宣傳和培訓31
8附則31
8.1責任與獎懲31
8.2預案管理32
8.3參照情形32
8.4預案實施時間32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來川視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強黨中央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全面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能力和應急救助管理水平,加快推進樂山市沙灣區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以高水平安全護航沙灣高質量發展。
1.2編制目的
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決策部署,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災救助現代化水平,依法規范開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四川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樂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相關規定等。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樂山市沙灣區行政區域內遭受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時,區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當毗鄰區(縣)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區境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區內災害救助工作。
1.5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級相關部門、鎮(街道)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協調開展災情會商核定、趨勢研判、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組織救災款物調撥、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等應急救助工作;
(3)適時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并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4)協調解決應急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5)組織開展災情核查和災損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6)督促指導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7)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專家組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組,根據災種和工作需要,對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救助政策、災情核查、災損評估、災害救助、災后恢復重建等提供咨詢意見建議。
3災害救助準備
水務、自然資源、林業、地震、農業農村等部門(單位)及時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區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道)和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調運準備工作,必要時可根據預警或風險研判情況向重點地區前置救災物資;
(4)督促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共享有關信息,重要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區應急局會同本級相關涉災部門,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做到“首報快、續報細、核報準”,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區應急局及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區級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區應急局。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接報后,區應急局應第一時間向區委、區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按照規定報送。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突發性災害發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區應急局應按照“先報后核”原則,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統計調查辦法。災害發生后,對于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不明、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有輿情信訪舉報、存在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情況的,區政府或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應急局。
4.1.6災情穩定前,區應急局應當根據災情變化,及時收集統計更新上報災情,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視情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核查,核定災害損失。
4.1.7對于干旱災害,區應急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8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區應急局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
4.2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情發生后,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游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區應急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區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一)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我區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15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或3萬人以上。
(二)區委、區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必要時,區委、區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或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災情和救災需求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受災情況和救助需求情況,研究部署應急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受災情況、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請求增援事項等。
(2)分設前后方工作組。派出前方工作組,赴受災地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機構領導下,協調受災人員安置、救災物資發放、志愿者管理等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后方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指揮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協調救助工作。
(3)匯總發布信息。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有關涉災部門會商災情,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組織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組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調撥救災款物。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積極向上爭取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局、區發改局緊急調撥、協調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發放和使用,會同區商務局等部門協調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區發改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5)投入救災力量。區應急局迅速統籌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資局協調中央和省、市級在沙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安置受災群眾。區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地區及時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區住建局統籌組織有關單位協調救災安置板房搭建工作。區衛生健康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區公安分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改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區經信局會同區應急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區財政局協調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區住建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區水務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區經信局指導監管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區經信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自然資源局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技術支撐、次生地質災害監測以及受災群眾安置、災后恢復重建科學、安全選址技術服務保障;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沙灣生態環境局及時組織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組織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開展救災捐贈。區應急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區商務局協助做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沙灣區的國際援助事宜。區紅十字會等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區委網信辦、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游局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后,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受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區委、區政府及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我區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50間或80戶以上、500間或1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受災鎮(街道)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決定,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部署應急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各成員單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受災情況、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等。
(2)派出前方工作組,赴受災地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在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機構領導下,協調指導受災人員安置、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后方工作組在突發事件指揮機構領導下協調救助工作。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組織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組開展災情發展趨勢研判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局、區發改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區發改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5)區應急局迅速統籌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資局協調中央和省、市級在沙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區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會同區發改局、區商務局等部門協調指導生活救災物資、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區住建局根據需要,指導受災地區搭建救災安置板房。區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自然資源局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和災后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服務保障;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財政局協調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區公安分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區發改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市場秩序監管,確保市場穩定。
(8)區應急局會同區民政局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區紅十字會等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9)區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區委網信辦、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游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0)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區委、區政府,視情報送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上報。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我區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間或50戶以上、250間或8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告。
5.3.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4)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局、區發改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區發改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5)區應急局迅速統籌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資局協調中央和省、市級在沙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區應急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會同區發改局根據災區需求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區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財政局協調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區公安分局指導受災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區發改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市場秩序監管,確保市場穩定。區委宣傳部會同區委網信辦、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游局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7)災情穩定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受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8)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造成我區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2人;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50間或15戶以上,150間或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000人以上、1.5萬人以下。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綜合分析評估達到啟動條件,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區應急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區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4.3響應措施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區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災情發展趨勢,適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組織指導災害救助工作,實地核查災情,看望慰問受災群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
(4)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局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調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穩定后,根據鎮(街道)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區應急局、區發改局根據受災地區需求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做好救災款物使用。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區應急局迅速統籌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區內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區國資局協調中央和省、市級在沙企業、督促區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區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應急志愿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人武部根據區級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求,組織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關保障和組織工作。
(6)區應急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區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發改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鎮(街道)做好市場秩序監管,確保市場穩定。區委宣傳部會同區委網信辦、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游局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7)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脫貧地區、偏遠山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鎮(街道)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區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向相關鎮(街道)通報,所涉及鎮(街道)要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決定終止響應。
6災后恢復
6.1災后救助
6.1.1過渡期生活救助
(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區應急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2)對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區應急局要指導受災鎮(街道)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3)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下達過渡期生活補助資金。區應急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區應急局、區財政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1.2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1)區人民政府統籌研究制訂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政策,提供資金支持,明確救助標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2)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4)對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區應急局根據鎮(街道)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5)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按照區級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按規定下達補助資金。
(6)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區應急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我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局。
(7)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開展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8)由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開展恢復重建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6.1.3冬春救助
(1)受災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
(2)每年9月下旬,區應急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受災群眾冬春救助工作。
(3)每年10月底前,區應急局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相關情況報市應急局。
(4)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區需救助人員規模,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中央和省級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5)區應急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區應急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發改局根據鎮(街道)申請視情調撥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6.2災后恢復重建
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損失評估和災區受損實際,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明確規劃范圍和重建任務,報區政府印發實施。城鄉居民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以及產業、生態環境、防災減災等恢復重建,根據需要由相關部門編制專項恢復重建規劃并組織實施。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自然災害應急救災經費保障機制》等規定,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誰響應,誰保障”的原則,由區政府保障有關應急經費。加大應急經費投入,強化各類救災資金統籌協調,規范支出范圍,加強績效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7.1.1區委、區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區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區委、區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組織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救助等工作。
7.1.3區財政局、區應急局建立健全區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區發改局積極爭取災后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7.1.4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區財政局、區應急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優化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和儲備網絡。區政府和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區、鎮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力保障機制,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落實國家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區經信局牽頭健全區級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依托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拓寬災情報送渠道,提升及時準確獲取重大災情能力。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區委、區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區委、區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民政、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測繪、電力、通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區、鎮、村三級災害信息員隊伍。企事業單位應設立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健全完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持續優化平臺功能,不斷提升平臺能力。
7.6.4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強化鎮級黨委政府、村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責任,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氣象、測繪等行業部門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共同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在市級指導下完善區級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建立健全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及時向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確保信息直達基層一線。
7.8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附則
8.1責任與獎懲
各鎮(街道)、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預案管理
8.2.1本預案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演練,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2.2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部門預案以及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2.3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2.4本預案由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
樂山市沙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及響應主體表.doc
3.
名詞解釋.doc

川公網安備 51111102000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