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貫徹落實國家鄉村振興發展戰略,提升城鄉零售點合理布局一體化發展水平,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信部37號令)《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參照《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規劃所稱的“經營場所”是指從事煙草制品經營活動的固定地點,與居住場所在空間上相分離、相獨立,在物理特性上應有實體墻相隔離或有明確的區域界線。多個門牌地址的商鋪店面經改造、擴建,構成無明顯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間的場所,視為同一個經營場所。
第四條本規劃適用于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專賣局轄區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許可類事項的辦理。電子煙零售點布局按照《四川省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執行。
第五條零售點布局遵循以下原則:堅持依法行政、科學規劃、均衡發展、服務社會的原則;堅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按需布局、動態平衡的原則;堅持公開透明、履約盡責、定期評估、適時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樂山市沙灣區行政區域內零售點布局采取以數量、間距為標準的布局模式,以人口普查人數、區域特征、綜合購買力、卷煙銷量以及相關發展趨勢等因素為依據,將轄區內街道、鄉鎮劃分為最小市場單元格,通過科學合理的評估,測算零售點容量上限,作為最小市場單元格零售點設置的指導數。
第七條本規劃所稱零售點指導數是指各市場單元格內可設置的零售點數量,煙草專賣局應當在最小市場單元格規劃數量內設置零售點,單元格零售點數量達到或者超過指導數上限的,不予設置零售點,按照“退一進一”原則依法辦理。詳見附件1《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表》。
第八條基于上一年度各單元格煙草制品零售點增長趨勢、辦證需求、城市規劃、滿足消費等因素,沙灣區煙草專賣局在《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有效期限內,可對《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數量核定表》中對單元格指導數進行動態調整,單次調整幅度不超過該單元格持證零售戶總量的10%,經計算不足1戶的按1戶核定,調整次數一年內不超過1次,經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30日后予以實施。
第九條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及附件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第十條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消費能力、歷史零售點數量等相關因素,以滿足卷煙市場需求和零售點平衡布局為主要目的,將轄區劃分為若干最小市場單元格,分別采取數量調控、距離控制等布局規劃模式。最小市場單元格的零售點容量通過采用統計學等方法,經科學合理的測算評估后進行設置。
第三章城網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十一條城網采取“數量+距離”控制模式,單元格達到或超過調控數量的,原則上不予新增。
(一)范圍劃定:銅河街道綏山社區、南陵社區、觀峨社區、農場社區、新都村。
(二)間距限制要求:零售點之間間距設定為不低于50米。
第四章農網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十二條農網涵蓋鄉鎮與行政村,鄉鎮區域采用“數量+距離”調控模式,所轄行政村采取“數量”調控模式,單元格達到或超過調控數量的,原則上不予新增。
(一)范圍劃定:沙灣鎮、軫溪鎮、嘉農鎮、太平鎮、踏水鎮、福祿鎮、牛石鎮、葫蘆鎮。
(二)集鎮區域間距要求:零售點之間間距設定為不低于30米。
(三)行政村數量調控要求:已有煙草零售點的行政村最多設置2個零售點。
(四)未設置零售點的“空白村”數量調控要求:按每1000名戶籍人口設置1個零售點。戶籍人口不足1000人的“空白村”設1個零售點,戶籍人口每遞增10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遞增人口不足1000人,超過800人的按1000人計算,不受單元格指導數量限制。
第五章特殊區域零售點布局標準規劃
第十三條特殊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采用以下標準。
(一)封閉式住宅小區對內經營的零售點設置根據小區規劃戶數采用“數量+距離”調控模式布局。封閉式住宅小區規劃住戶戶數在1000戶以內的,設1個零售點,超過1000戶的設置2個零售點,零售點之間間距設定為不低于50米。
零售點應為平層全開放式門店。住宅小區臨街的經營場所(出入口、標牌設置或卷煙擺放面向建筑物外)、開放式住宅小區,參照所在區域市場單元格的布局模式執行。
(二)各類綜合性商業市場、農貿市場、專業批發市場等商業市場內,根據固定門面(攤位)的數量采用“數量+距離”調控模式設置零售點。門面(攤位)數量100個以內的,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門面(攤位)數量超過100個的,設置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之間間距不低于30米。
(三)交通樞紐內部候乘場所,如客運汽車站、客運鐵路車站、渡船碼頭等候乘場所內部采用“數量+距離”調控模式布局,零售點布局參考室內面積,4000平方米以內的,在公共開放的區域內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超過4000平方米的,設置2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之間間距設定為不低于50米。
(四)封閉式特殊區域內設置的對內經營場所采用“距離”調控模式布局,如高等教育院校生活區、軍事單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監獄等對內經營的封閉式特殊區域,每個零售點之間間距設定為不低于50米,設置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3個。
(五)休閑娛樂區域,如公園、游樂園、體育館、度假村、旅游景區內集中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采用“數量+距離”調控模式布局,使用面積10000平方米以內的,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每遞增10000平方米可增設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零售點之間間距設定為不低于100米,設置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5個。
(六)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加油站便利店采用“數量”調控模式布局,按照“一店一證”原則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七)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采用“數量”調控模式布局,設置1個煙草制品零售點。
上述特殊場所的零售點僅作為該場所內的零售點設置參照,不作為其他零售點間距測量的參照零售點,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
第十四條新建或在建的城鎮新區、特色城鎮、住宅小區、道路等不存在煙草零售點或處于開發和規劃階段,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實施時,尚未納入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區域單元調控規劃表的區域,采用“距離”調控模式布局,該區域內的零售點之間間距不低于50米。
第六章特殊業態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十五條特殊業態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標準:
(一)轄區單元格內娛樂服務、其他類業態采用距離調控模式布局,城區零售點之間間距不得低于100米,集鎮零售點之間間距不得低于80米,不受單元格數量調控限制。
(二)經營面積不低于200㎡的超市,城區間距放寬至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集鎮間距放寬至不低于1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區域數量調控布局限制,應按照“一店一證”的原則核發許可證。
(三)實際經營面積不低于2000㎡的商場,間距放寬至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區域數量調控布局限制,應按照“一店一證”的原則核發許可證。
第七章雪茄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十六條雪茄煙零售點布局實行單獨布局,采用以下標準:
經營范圍僅為雪茄煙制品銷售的零售點,布局采用“數量”調控模式,全轄區雪茄煙零售點數量不超過5個,雪茄煙零售點與其他卷煙、電子煙零售點互不作為布局參照,不受所在單元格卷煙零售點數量、間距要求限制。
(一)雪茄煙零售點指經營范圍只包含雪茄煙本店零售的經營場所。雪茄煙零售點應有專門用于雪茄煙陳列、展示的設施,有能夠恒定維持雪茄煙儲存所需濕度、溫度條件的設備設施,有滿足雪茄煙品鑒條件的區域、工具及良好通風條件的品鑒環境。
(二)機場、高鐵站、旅游景區、特色商業街區、大型商場、購物中心、星級賓館等相對獨立的市場單元,可單獨設置1個雪茄煙零售點,不受區域指導數量的限制。
(三)沙灣區煙草專賣局可以根據雪茄煙市場需求、產業政策等變化情況,每年可對雪茄煙零售點指導數量進行一次動態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規劃總量的20%,經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告30日后實施。
(四)根據雪茄煙零售點布局規劃取得的許可證,如果申請許可范圍變更的,需符合申請變更許可范圍所對應的零售點布局規劃。同一經營地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不再核準雪茄煙零售許可。
第八章特殊情形零售點布局規劃
第十七條屬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適當放寬對距離、數量的限制:
(一)殘疾人申請辦理許可證,根據國家傷殘等級相關評定證書,對具有較高級別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和肢體殘疾的特殊群體,經核實后可放寬間距限制,按城區不低于40米、場鎮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具體適用放寬辦證條件的情形如下:
(1)視力殘疾:一級盲、二級盲;
(2)聽力殘疾:一、二、三級;
(3)言語殘疾:一、二、三級;
(4)肢體殘疾:重度(一級)、中度(二級)。
(二)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且實際經營者必須為其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經核實后可放寬間距限制,按照城區不低于30米、場鎮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
(三)殘疾軍人,經核實后可放寬間距限制,實際經營者必須為其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按照城區不低于40米、場鎮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
(四)退役軍人,經核實后可放寬間距限制,實際經營者必須為其本人,按照城區不低于40米、場鎮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
(五)轄區內新建成的“煙火火”紅色驛站初次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相鄰零售點之間的間距城區不得低于40米,場鎮不得低于2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盁熁鸹稹奔t色驛站建設認定標準和程序詳見《樂山市煙草專賣局(公司)“煙火火”紅色驛站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六)政策幫扶對象持有政府開具的有效證明,經核實后可放寬間距限制,實際經營者必須為其本人,按照城區不低于40米、場鎮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
(七)政府招商引資、鄉村振興、社會化服務等重點扶持的企業持有政府開具的有效證明或相關文件,經核實后可放寬間距限制,按照城區不低于40米、場鎮不低于20米進行核定,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
(八)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或者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搬遷、通道改變等客觀原因導致原許可證處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范圍內無法在原核定地址經營的,在有效期內或自原許可證注銷之日起6個月內,持證人可另行選址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開展經營。另行選址經營的間距控制標準可在原單元格間距控制標準的基礎上減少10米,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實際經營者必須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限于營業執照備案的共同經營家庭成員范圍)。以上客觀原因消除后6個月內,持證人申請變更回原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的,可在單元格間距控制的基礎上減少10米,不受所屬單元格數量調控布局限制。(實際經營者必須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限于營業執照備案的共同經營的家庭成員范圍)。
(九)距離幼兒園周邊50米以內、中小學周邊100米以內已合法持有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許可證到期不予延續。距離幼兒園周邊超過50米、中小學周邊超過100米,不足200米范圍內已合法持有有效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可保留其繼續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資格。
上述情形的持證零售戶,在其許可證有效期結束前,主動申請搬遷、變更經營地址的,在有效期內或自原許可證注銷之日起六個月內另行選址的享受優惠政策依據第八章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執行。
(十)同一申請人在樂山市沙灣區行政區域內只享受一次上述政策,享受放寬政策的,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不予設置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資格方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的。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4.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4.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經營模式方面
1.通過涉煙自動售貨機(柜)、無人超市、電玩游戲機等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四)特殊區域方面
1.中小學、幼兒園周邊不足200米的區域,不再新增煙草制品零售點。若政府、煙草上級部門出臺新標準的,從其標準執行。
2.診所、醫院、黨政機關內部等依照當地政府或機構明確規定不能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
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劃所稱數量調控模式,是指通過設定規劃期限內特定區域的煙草制品零售點數量上限,達到調控區域煙草制品零售點適度規模的目的。
第二十條本規劃所稱距離控制模式,是指以設定煙草制品零售點之間的距離為布局標準,通常按照不同區域特點分別設定最近兩個零售點的間距標準。
第二十一條本規劃所稱“數量+距離”控制模式,是指以數量調控和距離控制相結合的綜合模式。
第二十二條本規劃中的“退一進一”原則,是指在有卷煙零售客戶先行退出煙草專賣零售業務,進而致使單元格實際零售點數量低于單元格指導數的情形下,若申請人提出零售許可證新辦申請,且符合新辦條件,則可準予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本規劃所稱雪茄煙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單獨從事雪茄煙零售業務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具有雪茄煙儲存保管條件的固定經營場所。
雪茄煙零售點的許可范圍僅為雪茄煙本店零售,經營場所地址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唯一性,與營業執照登記地址相符。
第二十四條本規劃所稱“固定經營場所”,是指用于商品銷售、存儲的不可移動且合法使用的場所。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經營場所應設置零售商品展示的柜臺或貨架,明確存儲位置或場所,具備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固定經營場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屬的地下室、儲藏室、車庫等,也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物、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經營場所等。申請人用于存放煙草制品的儲藏室、倉庫等空間屬于經營場所,應當在實地核查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五條本規劃所稱“與住所相獨立”,是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居住場所在物理空間上隔離且有明確的區域界線。
第二十六條本規劃所稱“間距”(除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外),指申請者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入口中心點至最近的零售點入口中心點的距離。零售點間距按照行人在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通行的最短可行路徑進行測量。測量方式為2名以上執法人員實地測量3次,測量最終數據為3次測量平均數,單位為米,保留小數點后一位。間距測量工作標準詳見附件2《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工作標準》。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所稱“住宅小區”指的是以住宅房屋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設施的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商住樓等。
(一)住宅小區住戶數量原則上以小區物業或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小區住戶數量證明為準,住戶含居民戶和商戶。經核實小區物業或村(居)委會等管理部門出具虛假證明的,不予采納。
(二)“封閉式住宅小區”是指有明確界限,設有門崗、院墻或其他隔離障礙的住宅小區?!伴_放式住宅小區”與之相反。
第二十八條本規劃所稱“城網”是指縣級人民政府駐地實際開發建設且市政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已經連接到的區域,為人口高度集中區域和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第二十九條本規劃所稱“鄉鎮”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鄉、鎮行政區域內由集市發展而成的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為人口相對集中區域,包括鄉、鎮的主要社區、街、道。
第三十條本規劃所稱“行政村”主要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的村民委員會進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圍,一個行政村可能包括一個或多個自然村,也可能一個大的自然村分為若干個行政村。
第三十一條本規劃所稱“交通樞紐內部候乘場所”是指旅客需要采取檢票、安檢等過關手段進入的交通樞紐建筑內部公共候乘區域,不包括開放的臨街區域、工作人員辦公區域等。
第三十二條本規劃所稱“城鎮新區”是指在城鎮周邊或內部,目前處于開發階段,產業配套還未完善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本規劃所稱“特色城鎮”是指具有明確產業定位、文化內涵、旅游特征和一定社區功能的新型綜合發展空間。
第三十四條本規劃所稱“旅游景區”是指被當地政府認定的以旅游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區域場所,能夠滿足游客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旅游需求,具備相應的旅游設施并提供相應的旅游服務的區域。主要包括沙灣美女峰森林公園、郭沫若故居、沙灣沫若戲劇文創園等。
第三十五條本規劃所稱“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第三十六條本規劃所稱特殊業態煙草制品零售點主要是指(一)娛樂服務類:以提供餐飲、住宿、休閑、娛樂等服務為主的,如酒店、飯店、KTV、酒吧、網吧、臺球廳等;(二)其他類業態:1.以經營傳統食品為主的零售專業店,如水果、蔬菜、干果、無包裝的肉類、茶葉店等;2.零售除煙酒、食品之外的某一類商品的專業店,如文具、書報、農具、五金、母嬰用品等;3.其他小型服務性行業,并難以歸入娛樂服務類的,如修車行、彩票銷售、理發店等。
第三十七條本規劃所稱“中小學、幼兒園”是指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辦學資質,實施中等、初等、學前教育的校園,包括公立或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專門學校。
第三十八條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的“距離”,是指以“幼兒園、中小學校”的主要進出通道口中心點為標準,與擬新辦零售點入口中心點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
第三十九條經營面積的測量,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以申請地址相關產權憑證所登記的建筑面積為參照,公攤面積不計算在內,包括申請地址連續空間內的商品擺賣區域和其他用于倉儲或商用等經營用途的區域;若店內存在隔層,隔層層高達到2.5米(含)以上且用于上述經營用途的區域計入經營面積。
第四十條本規劃中的“以上”“以內”“不低于”“不超過”“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數,“超過”“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涉及行政許可、煙草專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作為認定依據的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
第四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具體有效期限由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詳見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標準)。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2月26日實施的《樂山市沙灣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2021-2025)》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