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教育基金”)管理,提高教育基金運行效率,實現精準扶貧,根據《四川省教育扶貧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樂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益性、救助性專項資金,用于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現有普惠性教育資助政策之后,仍面臨的與就學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救助,避免貧困家庭子女因經濟原因輟學。
第三條教育基金堅持開放原則,資金來源穩定、可持續;教育基金救助遵循“應助盡助”的原則,實行差別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開透明、安全規范。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四條縣級財政和教育主管部門是教育基金籌集主體,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級、市級財政補助,縣財政預算安排。
(二)社會捐贈資金。
(三)對口支援資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規資金。
第五條每個縣(市、區)教育基金的募資規模一般不低于500萬元。
第六條保持基金合理規模,基金余額要確保及時滿足救助需求。當基金余額低于50萬元時,各縣(市、區)應啟動限時補充機制及時補充。
第七條在確保基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相關規定,教育基金可以開展保值增值,與開戶銀行協商將基金賬戶結余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確定存款組合和期限結構。
第三章救助范圍
第八條教育基金救助對象為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在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階段就讀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戶籍在本縣(市、區)區域內。
(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三)在享受現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學幫扶政策(含免學雜費、助學金、生活補助、扶貧資助、助學貸款等)基礎上,仍存在與子女就學直接相關的特殊困難。
第九條救助標準一般控制在每戶每年5000元以內,具體救助標準由縣(市、區)綜合考慮基金支付能力、貧困家庭困難程度、就學負擔情況等相關因素確定。對確需超過救助標準上限的,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救助。
第十條救助內容。
(一)學前教育階段:可對幼兒伙食費等進行救助。
(二)義務教育階段:可對學生購置校服、文具、輔導資料、校內伙食等進行救助。
(三)高中教育階段:可對學生教輔資料、住宿費、生活費等進行救助。
(四)高等教育階段:可對學生交通費、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進行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申領程序遵循“個人申請→村級初審→鄉鎮復審→縣級教育部門審定→村上公示→撥付發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學生本人或家長填寫基金申請表,并提交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各學校(幼兒園)配合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二)村級初審:學生(或監護人)將申請表和身份證、
戶口簿交由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初審,重點核實學生的家庭實際困難情況。村(居)委會從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
(三)鄉鎮復審:村(居)委會初審后,將申請表交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核結果匯總上報縣教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從收到村(居)委會提交申報材料之日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四)縣級教育部門審定:縣級教育部門應核實學生就讀信息是否真實,并根據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請情況審定。縣級教育部門從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報材料之日起,原則上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工作。
(五)公示:村(居)委會將救助情況在村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讀學校、救助金額等信息。村(居)委會從收到縣級教育部門審定申報材料之日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工作。
第十二條縣教育局或管理機構將救助資金撥付到貧困學生家庭的一卡(折)通賬戶里。對于確不具備直接“打卡”發放條件的地方允許通過現金方式發放。采取現金發放方式必須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范。縣級教育部門從收到村(居)委會公示結果材料之日起,原則上4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要結合自身實際,按照“規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具體設定申報程序,落實審查責任,縮短審批時間,確保審核質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從村上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教育基金發到救助對象。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教育基金堅持統籌管理、專項核算,由縣級教育部門或縣級教育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也可委托教育基金會管理,具體由各縣(市、區)教育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教育基金由縣級教育部門或其受托機構單獨開設專戶,不得和其他賬戶混用。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建教育基金、安排財政資金、監管教育基金使用等相關工作;教育部門作為教育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募集捐贈資金,并實施教育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鄉(鎮)、村負責將政策宣傳到戶、組織申報工作等。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鄉(鎮)要充分利用現場推進會、電視、政府網站、手機信息、村級廣播、村務公開欄和自媒體等方式,持續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眾公開,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建立按月統計和半年總結制度,各縣(市、區)教育、財政部門在每月3日前,按時向市教育局、財政局報送上月教育基金統計報表。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報送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及時反映工作開展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第十九條教育基金不得平均發放或輪流發放給學生;不得資助無學生就學的家庭;不得用于購買投資理財產品;不得將教育基金賬戶與其他賬戶混用;不得將教育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盡”;不得將教育基金作為其他教育扶貧政策的資金來源;不得用于發放工作補貼、彌補公用經費等其他無關支出。
第六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條縣教育、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強救助基金安排使用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責任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發放,應主動接受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救助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教育基金管理使用情況作為扶貧專項工作考核重點內容,主要考核各縣(市、區)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傳、管理規范、基金補充、責任落實、使用效果等情況,基金使用管理情況考核結果納入對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脫貧攻堅工作考核體系中的財政考核指標內。各縣(市、區)要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和考核工作,強化結果運用,體現激勵約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脫貧攻堅期間有效。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應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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